Page 33 - 中国核能年鉴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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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
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
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 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应的调整和修改。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
本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3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务院令第 373 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条例〉的决定》修订) 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
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部门)。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
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 面负责。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
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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