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2018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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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附件1
第676号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摘录与核能相关内容)
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
总理 李克强 条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2017 年 3 月 1 日 责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
行政法规的决定 护主管部门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辐射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 删去第五条。
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
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 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注册的规定办理。”
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研制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 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修改。(附件1) 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
件2) 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物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卫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生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略) 门”,“能源部”修改为“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其中的“卫生
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
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实
行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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