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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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和检查点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 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
检查、记录确认或者对话等方式进行: 案。
(一)综合性检查:包括质量保证检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查和技术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质 应当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管
量保证大纲是否得到有效实施。技术检查 理要求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发送被检查
主要抽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单位以及相关单位。
安装和无损检验过程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
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
(二)专项检查:指当发生问题或者 报告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
认为可能有问题时,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 构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
项任务检查。主要包括对某一技术方面或 监督检查中对被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
者质量保证大纲某一要素的实施情况所进 跟踪验证。
行的检查,以及核实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
情况。 第四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
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检查点进行 措施:
的现场实施情况检查。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
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 其它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派出机构可以进行独立验证,验证方式包
括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或者核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 在 对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
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进行综合性检查或者 及其它有关数据;
检查点检查时,应当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
位监造人员的能力和监造实施情况进行检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
查。 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
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每 检查时,对于违反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许可证条件和范围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标
做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准而导致核安全隐患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
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有必要时, 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立即上报国
应当保留客观证据。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
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有权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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