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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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意见》按照“宜省则省,宜区域则区域”的原则,在国家层面,研究适时组建
全国电力交易中心,构建适应国家电力市场发展的交易平台;在主体层面,稳步推
进省(区、市)/ 区域市场建设,提高省域内电力资源配置效率。
1.2.2 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
我国已开展了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但各类型市场间的协调
有待加强。《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持续推动中长期市场建设,
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二是积极稳妥
推进现货市场建设,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三是持续完
善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
机制;四是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
《意见》提出,“完善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推动市
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在各层次市场形成分时段电量电价,更好拉大峰谷价
差”,通过对中长期交易进行区间分解,部分实现现货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或将
对核电的负荷跟踪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分类推动燃
气、热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这将进一步推高核电参
与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化电量比例;“鼓励售电公司创新商业模式,提供综合能
源管理、负荷集成等增值服务”,拓展售电公司业务或将成为未来电力企业新的
重要收益增长点。
1.2.3 健全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交易机制
当前各省构建了不同的电力市场交易模式、交易规则和电价体系,交易机制的
不统一、不衔接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中须重点化解的矛盾。《意见》在交易机
制方面提出“规范统一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统
一规范各地电力市场价格规则”,将推动交易中心之间有效衔接,市场交易规则逐
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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