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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创新
3.1 建立完善的核电“走出去”跨部级协调机制
随着潜在核电合作项目不断增多,建议组建由发改委牵头,外交部、能源局、商
务部、科工局、海关、三大核电企业和主要装备企业,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
机构及信用保险组织等共同组成核电“走出去”跨部级协调机制,针对核电项目
推介以及装备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协调,研究对策,加快项目决策和审批流程,
有效发挥国家外交、产业、财税等组合拳优势,同时防止无序竞争,形成合力。
3.2 将核电纳入金砖合作、G20 峰会、“16+1 合作”等多边合作议题
建议外交部和能源局加强协调,在多边合作交流对话中,将核电合作纳入多边
合作机制议题,加强核电同金融、贸易合作等统筹考虑,争取同相关国家开展更深
入的核能合作对话,有效利用金融领域合作简化中国核电出口中的相互结算与贷
款业务,争取潜在的融资渠道,倡导核电项目实行人民币计价结算。共同探讨建立
完善核能多边或区域核能治理机制,提高自身话语权与影响力。将核电列入国家
发改委设立的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推动重点项目落
地。
3.3 加强核电与其他行业的协同“走出去”
结合合作国家的具体需求与资源情况,考虑核电项目合作的溢出效应,建议支
持开展易货贸易,适度放开对核电企业海外经营的授权经营范围,鼓励核电与常规
电力、农粮渔、基础建设、矿产等领域国企间组成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国际项目竞
争,视具体情况,采取“核能 + 其他产业”或者“其他产业 + 核能”的商业模式,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增强该商业模式的可落地实施性。
3.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加快推进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等立法,进一步明确乏燃料管理政策,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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