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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2.4  核电出口在核事故损害防范和乏燃料管理等有关应对方面尚需加
           强法律保护


               在核事故赔偿损害风险防范方面,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联合安全公约》等国际条约,但尚未加入《核
           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国际公约,不利于在同一平
           台、相同话语体系进行平等沟通、开展交易,且中国核电出口中涉及赔偿事宜,目前

           主要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两个批复,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核损害安全救济法。这不
           一定得到海外国家的认可,而且随着中国海外项目的增多,核电出口企业也需要得

           到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保护。
               在乏燃料管理问题上,随着世界各国对环保的标准不断提高,各国对于辐射防
           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不同,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关注。核电运行本身产生

           的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带有环境危害性,如何进行安全的处理处置,也是目标市场
           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是决定“走出去”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针对出口核

           电厂,国外用户普遍倾向于合作方帮助解决乏燃料回取问题。俄罗斯核电出口的
           最大优势就是愿意帮助国外用户解决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对于采用俄
           技术建造的核电厂,由俄罗斯提供核燃料,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再运回俄罗斯

           进行贮存与后处理,进行再循环利用,帮助合作国家解决了后顾之忧。孟加拉国就
           曾表示,选择俄罗斯核电合作就是因为其回收核废料,这是其他国家做不到的。中
           国尚不具备规模化处理乏燃料能力,且国内法律在允许出口核电厂运回乏燃料方

           面并不太明确,造成企业对外谈判筹码降低。


           3  加强我国核电“走出去”顶层协调及政策支持的建议



               为加快推动我国核电“走出去”,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促进我国核电

           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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