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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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
件和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5 辐射工作人员、放射源管理员资质
5.1 参照标准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国务院令 第 449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环境保护部第 3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5.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建造、调试、运行阶段辐射防护管理。
5.3 控制要点
(1)核电厂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
识教育培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
全工程师担任。
(2)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系列条件: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
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
(4)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
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两个机组的运行核
电厂营运单位,辐射防护岗位最少有两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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