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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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

               件和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5 辐射工作人员、放射源管理员资质

               5.1 参照标准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国务院令 第 449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环境保护部第 3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5.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建造、调试、运行阶段辐射防护管理。

               5.3 控制要点

                    (1)核电厂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

               识教育培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

               全工程师担任。

                    (2)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系列条件: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

               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不得上岗。

                    (4)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

               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两个机组的运行核

               电厂营运单位,辐射防护岗位最少有两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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