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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量保证有关法规的要求。

                    (2)记录管理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记录:辐射巡检;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的贮

               存和运输。

                    (3)必须做好记录以保持与辐射防护大纲的重要问题有关的最新资料。资料必须

               保存,以后可作为满足辐射防护大纲的目的的辅助手段,也可以作为核电厂运行管理者

               向国家核安全部门递交报告所使用。

                    (4)这些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各项的有关总结资料:工作人员剂量及以前的历史;

               辐射调查和监测;辐射工作准许书;环境监测;仪器标定;防护设备清单;放射性物质

               和放射源清单;放射性物质的装运;放射性液体、气体、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4 辐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制度及应急响应预案

               4.1 参照标准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卫生部令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222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部第 3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建造、调试、运行阶段辐射防护管理。

               4.3 控制要点

                    (1)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

               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应

               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核电厂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

               备。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

               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系列条件:有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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