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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量保证有关法规的要求。
(2)记录管理必须包括下列方面的记录:辐射巡检;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的贮
存和运输。
(3)必须做好记录以保持与辐射防护大纲的重要问题有关的最新资料。资料必须
保存,以后可作为满足辐射防护大纲的目的的辅助手段,也可以作为核电厂运行管理者
向国家核安全部门递交报告所使用。
(4)这些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各项的有关总结资料:工作人员剂量及以前的历史;
辐射调查和监测;辐射工作准许书;环境监测;仪器标定;防护设备清单;放射性物质
和放射源清单;放射性物质的装运;放射性液体、气体、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4 辐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制度及应急响应预案
4.1 参照标准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卫生部令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222 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部第 3 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建造、调试、运行阶段辐射防护管理。
4.3 控制要点
(1)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
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应
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核电厂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
备。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
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系列条件:有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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