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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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第十六章 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1 安全目标
1.1 参照标准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 108 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建造、运营阶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1.3 控制要点
(1)安全目标的定义、分类、内容
1)安全目标的定义:安全生产目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
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
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
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2)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大于或等于一般事故的均属于一般及以上安全事
故。
3)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
4)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
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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