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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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指导手册 第一篇 建造质量管理提升篇
第十七章 辐射防护管理
1 辐射防护大纲及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1.1 参照标准
HAF 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HAD 102/12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放射性物质、装置在调试、运行期间的管理。
1.3 控制要点
(1)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该辐射防护大纲必须满足国家核安
全监管部门的安全要求以及符合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有关国家标准,大纲包括:预
防措施、辐射和剂量监测、管理和监督。
(2)辐射防护大纲的编制必须基于对辐射防护的评价分析,并必须包括:辐射辐
射分区和出入口控制,包括关于当地的实际剂量率和污染水平;在制定预计有放射性危
害情况下的运行规程和维修规程时的合作,以及必要时提供直接的帮助;监测仪表和设
备;人员防护设备;厂区放射性监测和巡检;对环境的放射性监测和巡检;人员、设备
和构筑物的去污;对发运放射性物质的控制,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对放
射性液体及气体释放的控制及监测。
(3)为了保证营运单位执行辐射防护大纲,必须建立辐射防护组,该组不应该是
运行和维修组的组成部分。
2 高辐射风险工作辐射防护计划或方案
2.1 参照标准
HAD 103/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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