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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互补发展,需加大核能在我国“十四五”及中长期清洁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推动能源消费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核电批量化规模化连续建设
基于我国核电发展已有基础和条件,建议在 2020~2035 年每年稳定开工建
设 6~8 台的节奏。到 2025 年,核电在运规模达 7000 万千瓦左右,在建规模达
到 3600 万千瓦左右。到 2035 年,核电在运规模达 1.5 亿千瓦左右,在建规模达
到 5000 万千瓦左右。此外,为满足核电产业发展目标,需加强技术研发、燃料
循环、装备制造、人才队伍等领域的保障力度。
(三)拓展核能非电综合利用的发展空间
全球核能产业技术开发朝着“小型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的方向发展,随
着安全性、经济性、先进性和适应性的进一步提升,可依据市场需求,推动核能
在非电领域的应用,加快核能由单一的“电力供应”为主向“清洁能源、综合利
用、多功能化”等领域拓展,强化核能在清洁采暖、工业供汽、海岛开发、制冷、
海水淡化、核能余电制氢、绿色冶金、同位素生产等多用途方向延伸。加快推进
核动力破冰船与海上浮动核电站建设,推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四)持续加强核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
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核设施本质安全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核设施本质安
全;对在运的核电机组,特别是对运行寿期过半或接近运行寿期的机组及其系统
和设备,加强老化管理。完成高温气冷堆、快堆核电厂、多用途小型反应堆设计、
建造、运行、安全分析与评价相关核安全法规、导则的研究与制定。
加强核安全监管。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要按照
核电机组数量或发展规模,配置适当数量的监管人员。要加强在运核电厂、工程
建造现场和核级设备制造厂等一线监管力量,保证能充分履行核安全监管职责。
此外,还要健全核应急技术支持核救援体系,推动核安保能力整体提升。
(五)构建宽松的发展环境
健全核能法规与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原子能法》《核损害赔偿法》《放射
性废物管理法》《核电管理条例》《乏燃料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核电及相关配套设施厂址保护制度,完善涉及公众参与
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核能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研究,形成完整的核能产业标准规
范。
完善财政、基金、税收政策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核设施建设和运行税收、
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采取更有益于核设施厂址相关地区的地方税务
分享政策,努力做好合法合理给足经济补偿工作;健全核电站延寿管理政策、审
评原则;建立核电退役基金,培育退役人才队伍;从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长远
利益考虑,研究建立长期利益分享机制,使当地群众切实分享到核设施建设和运
行收益,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实现融合发展。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好公众沟通工作。加大涉核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的
信息公开力度,保证涉核信息透明准确。在“邻避”项目公众沟通中,既要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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