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2018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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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部令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
第44号 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
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
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 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
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
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 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
时废止。 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
部长 李干杰 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
2017年6月29日 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
分类管理名录 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摘录与核能相关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
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
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 的确定。
名录。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
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 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
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
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
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 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
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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