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2018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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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                    监护管理。
                 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

                 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                      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
                 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                      入生产成本。
                 当永久保存。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处                   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

                 置设施关闭制度。                                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                    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                      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
                 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

                     (一)设计服役期届满;                         门制定。
                     (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
                 计容量;                                    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
                     (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                    施,保障运输安全。

                 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处                          第五十条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
                 置放射性废物;                                 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
                 要关闭的情形。                                 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
                 闭前,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                      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
                 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                      保密措施。
                 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
                 容:                                      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
                     (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                     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
                     (二)安全监护费用;                          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三)安全监护措施;                          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
                     (四)安全监护期限。                          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                    院公安部门批准。
                 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

                 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                      申请。
                 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                          第五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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