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2018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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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 监护管理。
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
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 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
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 入生产成本。
当永久保存。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处 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
置设施关闭制度。 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 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 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
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
(一)设计服役期届满; 门制定。
(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
计容量; 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
(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 施,保障运输安全。
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处 第五十条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
置放射性废物; 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
要关闭的情形。 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
闭前,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编制放射 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
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 保密措施。
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 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
容: 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
(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 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
(二)安全监护费用; 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三)安全监护措施; 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
(四)安全监护期限。 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 院公安部门批准。
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
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 申请。
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 第五十二条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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