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2018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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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核设施退役前,核设施营 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
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
(二)安全分析报告; 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四)质量保证文件; 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
料。 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
核设施退役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 策提供咨询意见。
按照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 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
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将构筑 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核安全
物、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 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
核设施退役后,核设施所在地省、自 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关部门制定。
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
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 实现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
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 反馈体系。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
出口核设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
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 请许可。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
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 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
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满足核 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
安全要求的,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 请注册。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设 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施建造、运行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 第三十七条 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
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
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 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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