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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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 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 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
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 发展电力建设。
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
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
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 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
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
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
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
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 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
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 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 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 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作。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
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 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
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
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
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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