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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  加强核安全管理与监管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核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将核安全要求作为制
           定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

           威性、有效性,要按照核电机组数量或发展规模,配置适当数量的监管人员,要加强
           在运核电厂、工程建造现场和核级设备制造厂等一线监管力量,保证能充分履行核
           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核应急技术支持,健全核应急救援体系,推动核安保能

           力整体提升。


           4.7  完善核能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发展环境




           4.7.1  完善核能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涉核法规体系的批示,积极推进原子能法、核

           损害赔偿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核电管理条例、乏燃料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等立
           法工作;研究制定核电及相关配套设施厂址保护制度;积极推进核能全产业链标准
           体系研究,发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互补优势,形成完整的核能产业标准

           规范。


           4.7.2  维持适度竞争的核电健康发展市场环境
               核电具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类似属性,国家应明确所有核电项目均享受可再

           生能源相应电量消纳政策,确保核电承担基本发电负荷的调度地位始终得到保证,
           以保证核燃料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考虑核电建设周期长、一次性投资大、运行寿命
           长等特点,在核电还贷期内适当控制市场交易电量比例,确保核电厂的还本付息能

           力;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核电建设领域恶性低价竞争;进一步研究完善核电上网电价
           机制,扩大核电电量消纳的区域范围等,以促进资源充分利用与核电健康发展。


           4.7.3  完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和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核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研究
           建立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税收分配、融合发展等相关的政策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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