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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续表
国家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对一些现行联邦法
俄罗斯 2011 年
律的变更》
日本 《最终处置法》 2000 年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 2009 年
韩国
《核安全法》 2011 年
《核装置法修正案》 1965 年
英国 《放射性物质法》 1993 年
《能源法案》 2013 年
加拿大 《核安全和控制法》 2000 年
美国。该国的立法体系由法律、联邦法规、导则构成。联邦立法首先由国会通
过,然后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美国主要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包括《原子
能法》《核废物政策法修订案》《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法修订案》《能源政策法》
等。在联邦法规方面,形成了系统化的法规体系,对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
美国能源部(DOE)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适用的总法规包含在每年出版的
《美国联邦法规》(CFR)的标题 10(用于 NRC 和 DOE)和标题 40(用于 EPA)
中。美国的放射性废物分为非政府活动产生的商业废物和政府活动产生的废物两
类。其中,商业低放废物及设施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即通过《低放废物政策法》,
在协议州框架下进行处置或进行全国性集中处置。超 C 类废物、超铀废物和高放
废物的处置则由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具体由 DOE 承担。
法国。该国的立法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导则构成。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法律主要有《放射性废物法》《核透明与安全法》《放射性废物规划法》《废物
处置和材料回收法》等。按照废物分类方法的不同,法国制定了详细的管理策略。
按照设施类型和放射性核素种类,法国工业部、卫生部和环境部的联合法令规定了
一个限值,超过该限值的设施被称为基础核设施,低于该限值的被称为环境保护分
类的设施。对于基础核设施,《废物处置和材料回收法》(75-633 号法)规定了
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前后,生产者都应承担相关责任;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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