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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创新




           设桥梁、隧道等方式与大陆连接和沟通,这对通道方式、场平施工、电力送出、应急
           撤离等将带来一定困难和挑战,对项目的经济性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海
           岛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岛屿面积的限制,在项目审批、集约节约用地、总平面优化

           布置等方面与沿海核电也存在显著不同,需要结合海岛厂址的地理特征以及拟采
           用的技术路线特性,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4  海岛核电项目开发探索




           4.1  用岛用海审批



               随着国民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对生态环境特别是海洋生态环境的
           要求日益提高,相关政策法规频繁出台,因此,海岛厂址涉及的有关海岛保护利用、
           生态红线、海洋功能、海洋环境功能等规划是否满足政策法规的要求,是项目开发

           建设的前提。其中,海岛核电项目除了满足海域使用相关要求以外,相较于滨海厂
           址而言,最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是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

           规,这也是海岛厂址所独有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海岛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 年 3 月 1 日)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规定:“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就当遵
           循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
           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

           的,由国务院审批”。
               2018 年 9 月,浙江省印发《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对省内的有居民海岛和无
           居民海岛实行分区保护、分类管理,其中无居民海岛分为国家权益海岛、自然保护

           区内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内海岛、其他重要保护海岛、保留类海岛和限制开发类
           海岛等 6 个三级类。用于核电项目开发的海岛需满足该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此

           基础上,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2016 年 12 月)的规定,完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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