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P. 331

第五册    新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单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

               进入现场评价阶段。



                                             第三章  现场评价及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单位根据申请,组织 3~5 名覆盖本工程各专业的专家,组成

               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四条  现场评价从新技术应用效果和研发成果两个方面,对工程应用与研发新


               技术的整体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新技术应用效果评价,通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工程项目文件,评

               价新技术应用对工程实体质量、性能指标、节能减排提升的效果程度。

                    第十六条  新技术研发成果评价,通过核查获奖文件、专利及工法证书等,评价成

               果对提升工程质量的作用、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现场评价组编制“核能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 2)。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组将“核能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报告”提交中国核能


               行业协会审查。
                    第十九条  有创优目标的核能工程,核能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


               85 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核能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得分 85 分以下的创优工程,经持续

               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核能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



                                                                                                   - 319 -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