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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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3)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住建部统
一规定样式(见示范图片)。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封皮为蓝色。
4)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
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2)核电厂业主单位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
产培训,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见示范图片)。
2)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
指核电厂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核电厂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核电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等。
4)核电厂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
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
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核电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指对电气
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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