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2019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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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 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
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 堆芯热功率300兆瓦以上的反应堆设
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施和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单位应当
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 听取该设施或者后处理厂半径15公里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 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核
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设施和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 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
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 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
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 当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
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众沟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沟通工作。
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予以简化: 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 征求公众意见。
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 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
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 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文件
个工作日; 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与本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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