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2019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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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环                      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
               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                        堆芯热功率300兆瓦以上的反应堆设
               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施和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单位应当

               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                      听取该设施或者后处理厂半径15公里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                      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核
               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设施和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                   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

               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                      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
               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                      当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
               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众沟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沟通工作。

               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予以简化:                                   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
                   (一)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                      征求公众意见。
               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                    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
               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                     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文件

               个工作日;                                   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与本
                   (三)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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