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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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按照《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既非《巴黎公约》缔约国也非《维也纳公约》
             缔约国的国家加入该公约,须保证国内法律制度满足公约相关法律原则。因此,为
             加入该公约,将会敦促我国建立健全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吸取国际核法律实践的

             有益经验,尽快融入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框架之内,进一步助推我国涉核法律法规
             体系的完善。



             3  尽早形成核损害赔偿立法的中国方案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善涉核法律法规,统筹国内法
             治和涉外法治,是推进核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
             思想的必然要求。核工业作为战略性高科技产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需提前部署、加强研究,为《核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建言献策,推动我国尽
             早融入国际核责任公约体系和制度框架。
                 一是系统性、分步骤开展涉核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完善本国立法是融入国

             际核责任体系的必要前提,建议首先应加快《原子能法》立法进程,推动其尽快出
             台,为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和加入国际核责任公约提供制度基础和基本

             遵循。针对核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系统性、全面性研究。设立若干专题,组织力量
             就核损害赔偿立法和国际核责任公约开展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国核损害赔
             偿的管理体制、责任认定、资金保障、赔偿范围、调解与诉讼等。充分论证我国加入

             国际核责任公约的利弊,尽早形成体现我国核能发展诉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核
             损害赔偿立法的中国方案,为加入相关国际核责任公约确立法治基础。

                 二是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核责任体系建设。《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作为
             全球性核损害赔偿制度框架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先进性,加入该公约有利于更好地
             促进我国核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核能国际合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助于推

             动建立健全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体系。建议条件成熟后,在符合国内立法原
             则和国家利益前提下,适时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
                 三是以加入国际核责任公约和完善涉核法律作为强化公众沟通、普及核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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