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核能新闻2022年8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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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度不高的问题。当在“自家门口”建立核电站时,公众会产生明显的抵触情绪,而这种
              情绪会显著影响核能开发进程,有时甚至会使核能项目终止,如连云港核废料厂项目。
                   为顺利推进核电站项目,我国需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对核能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负面
              情绪。


              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潜力尚待发挥
                   核能综合利用进一步发展需解决大量技术难题。如长距离输水输热系列问题、水热同
              传材料问题、大规模储热技术及运行方式问题、水热协同、规范标准问题。
                   基于第四代先进核能技术建立的核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未来在商业化推广过程

              中,面临成本偏高等问题。如高温气冷堆技术的发电成本与比三代核电技术相比偏高很多,
              若想大规模推广高温气冷堆,就需要不断降低其成本,以具备市场竞争力。
                   传统核电企业在转向核能综合利用时,面临行业格局变革,新商业模式重构的挑战。


              核电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核电机组的堆型、机型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堆型有压水堆、重水堆和高温气冷
              堆;机型有美国的 AP1000 机型、法国的 EPR 机型和我国的 CAP1400 机型等;技术路线
              涵盖了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技术路线。核电机组的多样性为建立自主统一的核电标准

              带来了挑战。
                   我国在核电设备制造时,大量引用了国外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核电存在多国标准并
              存的现象。在工程建设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采用我国自主核电标准的局面。
                   我国核电缺乏统一的自主化标准体系,为核电设备自主化带来了挑战。

                   全面系统的原子能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
              过确立《原子能法》,可以确定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
              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
                   但当前我国核领域最高层法律《原子能法》尚未出台,这导致我国在核安全监管过程

              中将面临一些风险。
                   根据《核安全法》,我国民用核能监管是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技工
              业局三个国家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
                   《原子能法》缺失首先导致核电监管出现多头管理的问题。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的部分
              职责重叠,权责不清,在面临问题时,有时会出现“踢皮球”,无人解决问题的局面,导致

              监管缺位;有时又会出现多部门难协调,意见不统一,监管效率低的局面。而国家能源局
              和国防科技工业局的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则导致出现监管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除了缺失《原子能法》外,我国也缺失关于核电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核材料、核设施、

              核电运营、放射性废物处置、核损害赔偿责任等专门法律。这都将使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面
              临风险,影响核能事业的发展。


                                                       对策建议

              推进核安全普及工作,破解“邻避效应”
                   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应不断推进核安全普及工作,破解“邻避效应”对核能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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