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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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题的通知                              但该政策已于 2007 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
                                   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
      (2008 年 4 月 3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
税务总局 财税 [2008]38 号)                对 2007 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
                                   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述统一政策执行。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核力发
察专员办事处:                            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
                                   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
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             司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执行以下
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5                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
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策:
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
比例为: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
      1.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5 个年度内,        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75%;2. 自正式
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 6 至第 10 个年度内,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70%;3. 自正式             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 11 至第 15 个年度内,           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5%;4. 自正式             附加。
商业投产次月起满 15 个年度以后,不再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             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
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                 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
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                 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                       (四)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
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广 东 大 亚 湾 核 电
                                   站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字
                                   [1998]173 号)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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