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核能2009年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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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题的通知 但该政策已于 2007 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
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
(2008 年 4 月 3 日, 财 政 部、 国 家 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
税务总局 财税 [2008]38 号) 对 2007 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
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述统一政策执行。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二、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核力发
察专员办事处: 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
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
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 司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继续执行以下
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5 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
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策:
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
比例为: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
1.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5 个年度内, 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75%;2. 自正式
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 6 至第 10 个年度内,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70%;3. 自正式 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 11 至第 15 个年度内, 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 55%;4. 自正式 附加。
商业投产次月起满 15 个年度以后,不再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 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
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 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
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 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 (四)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
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广 东 大 亚 湾 核 电
站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税 字
[1998]173 号)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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