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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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管理
1 乏燃料归属权的内涵
拥有乏燃料归属权,意味着拥有方须遵照本国的乏燃料管理策略,对乏燃料全
寿期所有环节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相应的实施
行动,具体包括乏燃料运输、贮存、后处理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或乏燃料直接处
理处置等上下游诸多环节,每个环节又涉及科研设计、工艺设备开发、工程能力建
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等。
国际上,乏燃料归属权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乏燃料归国家所有,政府拥
有乏燃料归属权,如美国和俄罗斯,乏燃料离开核电厂后,政府承担乏燃料全寿期
安全管理的所有责任,核电企业作为乏燃料产生方,须按规定支付乏燃料管理活动
的相关费用;另一种是乏燃料归核电企业所有,核电企业拥有乏燃料归属权,如法
国和日本,核电业主是乏燃料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乏燃料全寿期的管理责任
并支付相关费用,直到乏燃料得到最终处理处置。另外,对于开展后处理且实施闭
式核燃料循环的国家,如俄罗斯、法国和日本,拥有乏燃料归属权也意味着拥有后
处理产生的铀钚产品及 MOX 燃料。
另外,对于核电企业拥有乏燃料归属权的情况,当该核电企业的核电厂全部退
役后,而产生的乏燃料还没有完全得到最终处理处置,这种情况下,乏燃料归属权
需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
2 国外主要核电国家都明确了乏燃料归属权并建立了相应的
管理体制
2.1 美国核电站乏燃料归国家所有,联邦政府拥有乏燃料归属权
按照美国 1982 年颁布的《核废物政策法》,联邦政府收取乏燃料基金并拥有
乏燃料归属权,同时,承担相应责任。1987 年修订的《核废物政策法》中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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