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第一篇 建设质量管理提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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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册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七章    应急设施





               1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应急信息化系统

               1.1 参照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JGJ 59            建筑施工 安全检查标准

                    HAF 002/01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核电工程应对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设备设施管理。

               1.3 要求

                   (1)核电工程编制符合要求的应对如台风、地震及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应急计划,并

               保持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能力。

                   (2)与国家气象有关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核电厂提供自然灾害监测与

               预警,并配置适当的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3)施工现场设置应急集合点,统一规划、布置,统一编号,应急集合点设置宜选

               择交通便利的空旷区域,并在集合点醒目位置设应急集合点标牌。应急集合点标牌材质

               骨架板应稳固,标注集合点编号,向员工发放应联系卡,载明应急集合点信息,有利于

               自然灾害时人员的避险去向。

                   (4)核电工程采用信息化应急处置平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做到“一键启动”,

               快速响应,报告渠道要通畅,且有多种备用报告流程渠道,核电厂各种重要应急设施、

               应急设备、通信系统和器材应齐备及维护状况良好,保持随时可启用的状态,如为确保

               报告渠道,可配置数量充足的卫星电话。

               1.4 示范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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