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2019年核能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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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
海关总署办公厅 案。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 (二)《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
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 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
工作的通知 《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
环办辐射〔2018〕49号 准》(一般安全要求第三部分)中规定的
豁免水平申报豁免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 (三)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
(局),各直属海关: 要求的含Ⅴ类放射源设备(以下简称有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 件豁免含源设备),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进
革要求,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极 口总代理单位可填写《含源设备有条件豁
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 免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向生态环
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省级生态 境部申报备案。经审核确认设备用途正当
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 并符合有条件豁免要求的,生态环境部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 以备案,并明确其豁免条件。
作,并与海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放射性
同位素进出口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 二、豁免范围及效力
通知如下。
(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
一、办理方式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
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
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
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核技术利用领 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
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 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
如下方式办理: 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
(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 (二)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倍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 (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
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 超过豁免水平1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
(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 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
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 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
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豁免备 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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