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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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 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 第六章 附则
年收入 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
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
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
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要负责人。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 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
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
事责任: 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 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
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 1 日起施行。
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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