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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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                    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                    第六章 附则
                 年收入 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

                 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
                 第三十条规定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确定

                 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事故等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要负责人。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                    者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
                 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
                 事责任:                                    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例》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
                     (二)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

                     第三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                    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
                 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                    1 日起施行。

                 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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