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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日本排放标准。另据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ALPS 运行至今多次出现过滤后污水中
              碘-129 等核素活度浓度依然超标情况,效果未达到预期。由此可见,即使技术上可行,
              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的实施主体是东京电力公司。该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
              方面屡有不良记录,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据公开报道,

              东京电力公司 2007 年承认自 1977 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 199 次例行检查中篡改
              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该公司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
              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不是真的可以达到排放标准,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出于本国私利,日本


                                          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



              记者:福岛核污水只能排入海洋吗?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
              刘森林: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
              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
              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
              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
              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日本在未与国际社会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一致,未穷尽所有可实

              施手段的情况下,出于本国私利,仅以储罐空间受限为由,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
              方案,单方面做出排海决定,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
              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

              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
              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

              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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